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333號原告 沈正鎮
葉丁財
黃華傳 李文宏
鍾慶春
鄭崇仰 前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偉修 律師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4「應補發結清金(新臺幣/元)」欄中關於「216,7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16,75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書記官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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