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30號原告 黎立明
關碧嬋 被告文化賞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曾俊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文化賞社區110年8月15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第一至四、六至八案決議內容無效,核其性質屬財產權之請求,惟原告獲勝訴判決所得利益之價額為若干無法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