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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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4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巫永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搶奪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巫永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經查,受刑人巫永豐因搶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民國110年9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1325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8日,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12年3月2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芝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蕭亦倫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