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95號原告 邱淑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坤樹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