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0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秋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03號)未能成立,並經聲請人當庭以言詞聲請更生程序,有本院112年6月27日調解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書記官黃志微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440元(依債權人清冊陳報之債權人5人,再加計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陳報之車貸、商品分期之債權人,連同聲請人,合計8人,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繼承、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
四、依聲請人所提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尚欠車貸、商品分期債務,惟未列入債權人清冊,請說明該債權人分別為何人?積欠之債務數額?有無擔保?擔保品為何?擔保品之現值?債權人是否已取回受償?拍賣不足額為多少?並就上開事項重行補正債權人清冊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汽機車行照影本。
六、請說明聲請人110、111年度為何有股利所得?聲請人名下是否有基金、股票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財產?如是,請補正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財產目錄記載事項,並提出上開財產之價值證明到院。
七、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目前居住地址?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房租繳納證明文件。
八、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之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
九、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退休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112年1-6月之薪資單、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母親名下郵局存款數額(含活期儲蓄存款、定期存款)?聲請人之母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扶養之必要?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母親扶養費用數額?共同扶養人分擔比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等)、家族系統表。
十二、請具體說明債務發生之原因。
十三、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