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10號原告 曾釉荃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柏佑 間給付借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0,000元。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繳裁判費13,969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46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書記官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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