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7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品維選任辯護人丁俊和律師(法扶律師)具保人 蘇政寅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政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1年4月15日繳納後釋放被告。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且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未果等情,有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送達證書、本院審理程序筆錄及報到單、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等件在卷可憑。且被告亦無關押於監所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顯見被告現所在不明,業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品潔
法官蔣彥威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宜妏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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