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09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也宏具保人郭也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也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也宏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以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具保,由具保人郭也偉繳納保證金後釋放受刑人,詎受刑人經檢察官通知執行刑罰時,竟傳、拘無著,具保人亦未遵期偕同受刑人到署執行,顯見受刑人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命受刑人具保,具保人即為受刑人繳納保證金2萬元,嗣檢察官於判決確定後,傳喚受刑人應於民國112年5月4日到署執行,並通知具保人於該日需偕同受刑人到署執行,然受刑人竟傳、拘無著,具保人亦未履行具保人義務等情,有刑事保證金繳納收據聯、檢察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具保人之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暨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暨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是以,受刑人業已逃匿,依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保證金,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雋行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