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附民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305號原告 林士傑
李祖遠 陳美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榮治 被告 謝均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4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林怡秀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恩寧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