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職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職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職字第一一號上訴人 邱俊雄 選任辯護人 張庭禎 律師
葉志飛 律師上訴人TITIKINDAHWATI選任辯護人 吳存富 律師上訴人 張哲倫 選任辯護人 房佑璟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案件,本院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十八日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三號),應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三號刑事判決之主文欄「原判決撤銷」更正為「原判決關於乙○○、甲○○○○○○、丙○○部分撤銷」;理由欄最後一段中「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之原因」,更正為「應認原判決關於上訴人等三人部分有撤銷發回之原因」。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四三號解釋,於刑事判決,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本院上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因有前述誤繕,而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予更正, 爰依 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洪昌宏法官張祺祥法官郭玫利法官蔡國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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