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83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林榮華
訴訟代理人 鄧阿淑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毅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
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其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