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9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逸凡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許雅婷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
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