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再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再簡字第2號
再審原告   李麗美
再審被告   雷儀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再審之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
式者及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第502條第1項規定甚
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4日裁定限再審原告於
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該裁定已於102年1月14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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