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聲字第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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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泰旺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智銘
相 對 人  葉育如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翁錦麗 遺產之範圍內負擔之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
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前項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經本院以10
4年度板簡字第2021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於繼承被繼承
人翁錦麗遺產之範圍內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與聲請人
計算書所列相符,經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書記官謝淳有
┌──────────────────────────────────┐
│計算書│
├────────┬───────────┬─────────────┤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
│第一審裁判費│2,480元││
├────────┼───────────┼─────────────┤
│合計│2,480元││
└────────┴───────────┴─────────────┘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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