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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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278號
原 告 張茂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瑋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