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建簡調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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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建簡調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定豐工程行即 沈佳璇
代 理 人  沈上豐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日商華大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
正下列一、二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或裁判費2,2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及20)。
二、起訴狀及所附證物影本各1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及第
  405條第2項)。
三、相對人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
四、聲請人之商業登記資料。
五、請補正合法之委任狀。
六、請提出本院有管轄權之相關事實、理由及證據(依起訴狀所
  載,被告公司主事務所在台北市松山區,應由台北地方法院
  管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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