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320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 告 曾華杉 曾詠弦 即 曾瑋婷 曾永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八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書記官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