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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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32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   告  曾華杉
       曾詠弦曾瑋婷
       曾永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
九時四十八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書記官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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