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628號
抗 告 人  雷明誠
訴訟代理人 雷淵智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得榮 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
華民國一○六年五月二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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