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628號
抗 告 人 雷明誠
訴訟代理人 雷淵智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得榮 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
華民國一○六年五月二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