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附民上字第11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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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附民上字第1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上訴人即原告之承 鐘家蔆 受訴訟人(原名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過失傷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3月7日第一審判決(94年度交附民字第2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本件未經言詞辯論,兩造均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由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自訴被上訴人即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業已諭知被告無罪在案(93年度交自字第9號)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就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自訴人之上訴(94年度交上易字第516號)。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嘉雄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

歷審裁判

  •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4 年度 附民上 字第 117 號判決(94.08.18)【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 年度 交附 字第 2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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