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吳滿足
上列聲請人與唐門花藝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
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另訴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
院104年度嘉勞簡調字第8號訴訟事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
,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
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1紙附卷,依聲請人
所提起訴狀所載事實,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書記官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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