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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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331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 告 黃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此由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
項自明。
二、經查,原告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債務,而原告所據以請求之借
據第16條前段約定:「如因本契約而涉訟時,借款人及連帶
保證人均自願受本借款之貴行撥貸分行所在地之法院【新竹
地方法院】審理之(但法院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從其規
定)」,有上開借據1份足憑,足認,本件消費借貸訴訟確
有合意管轄之約定甚明,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管轄,乃依職權將之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書記官張妤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