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172號
原 告 莊秋雲
送達代收人 陳宏義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金葉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