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司調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林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宇維 等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調解事件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502,814元(即請求相對人遷讓返還房屋現值,依聲
請人提出之107年房屋稅繳款書所載課稅現值為483,300元《即非
自住365,600元+營業117,700元=483,300元》,併計另請求給付
之19,514元;至聲明第一項後段另請求相對人自民國107年8月1
日起至遷讓日止按月給付聲請人15,000元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
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收之聲請費為
1,0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
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