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簡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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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字第23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邱雅鈴
被 告 吳念樺
賴麗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5日所為
之判決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參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洪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書記官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