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582號
上 訴 人 劉瑞顯
上列上訴人與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查
上訴人不服之範圍,未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