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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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118號
原   告  黃名辰
       張沛玹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顥豑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5萬3,2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歷審裁判

  • 桃園簡易庭 107 年度 桃簡 字第 1118 號裁定(107.08.21)[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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