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136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金採 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9,6
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