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簡字第373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潮簡字第37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黃哲信
被   告  郭東 和即 郭育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109年9月
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6,400元,及自108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台灣山葉機車工業(股)公司訂購重型機車,
並採分期付款買賣方式繳款,台灣山葉機車工業(股)公司將上
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債權讓與原告,嗣被告未按期繳款,現尚積
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
證物原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
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
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第1項第3款,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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