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2500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250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蔡孟如
被   告  林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貳仟壹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四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壹拾伍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玉娥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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