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47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4761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周品言
被   告  黃曉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5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1,000元」之記載,應更
正為「4,000元」。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七關於「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額為4,000元(
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及鑑定費3,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書記官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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