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東簡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惠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顯堂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肆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