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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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4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天賞
陳清法共同選任辯護人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 律師 陳秉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5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天賞、陳清法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書慧
法官陳采葳法官林記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