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40號原告 楊明湖 上原告與被告享國國際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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