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字第20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2081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查本件被告乙○○現另案
羈押於台灣彰化看守所,原告須繳納提解費用新台幣玖仟陸佰元
,又提解費用亦為訴訟費用,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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