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0000000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東元車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1,84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斗六市○○路○○號)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