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16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161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家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文裕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
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貳佰柒拾玖萬伍仟壹佰元(詳如計算式),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原告僅繳納壹仟元,尚需補繳貳萬柒仟
柒佰貳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號)補繳上開所
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計算式:
13,975,500x1/5=2,79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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