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60號

原告 李春霞

被告 鄭玉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姚亞儒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莊渝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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