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醫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醫字第4號原告 林學羣 訴訟代理人 楊岡儒 律師複代理人 陳冠宇 律師被告 光雄 長安醫院法定代理人 劉騰翔 訴訟代理人 陳志銘 律師
林心惠 律師 陳逸軒 律師 許駿彥 律師被告 周智原 訴訟代理人陳志銘律師複代理人陳逸軒律師訴訟代理人林心惠律師複代理人許駿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4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就判決日期欄有關「109年3月24日」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110年3月24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醫事法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書記官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