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83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建億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律師戴榮聖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於本院刑事第六法庭行審判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0年4月2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億芳
法官陳奕帆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