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訴易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訴易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易字第29號原告即反訴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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