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1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二、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謄資料(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