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七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五三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毛重0.四五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件聲請核係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周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順命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