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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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О五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自訴駁回。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
二、按法院或受命推事於自訴案件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為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至第二百五十四條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其自訴,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涉有詐欺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提前解除租,且延期搬遷,故積欠自訴人租金及被告亦積欠台灣電力公司之電費未繳,再者,被告亦未如期繳納前因竊電遭罰之罰鍰,因而使自訴人受有損害等為由,認被告涉有詐欺罪嫌云云。經查:由自訴人所主張內容以觀,縱係屬實,亦係民事糾紛,應尋民事訴訟解決,自非以刑法之詐欺罪名予以相繩。揆之首開說明,應認被告罪嫌尚有不足,本件自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洪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洪年慶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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