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五九號
聲請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國雄 送達代收人 吳淑芬 相對人啟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鍾瑞 相對人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等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拾肆萬肆仟捌佰貳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等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廖國佑~F0~T40
計算書┌────────┬───────────────┐│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三十四萬四千六百九十一元│├────────┼───────────────┤│本件程序費用│新台幣一百三十六元│├────────┼───────────────┤│合計│新台幣三十四萬四千八百二十七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張俞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