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進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進旺 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受刑人林進旺因森林法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另參考受刑人於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對檢察官本案聲請表示無意見,及審酌受刑人附表各罪乃於104年5月至9月間及11月密集違反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4款、第6款之竊取貴重木罪,均侵害森林法保育森林資源之法益,另受刑人目前65歲,有工作能力,應給予其有復歸社會更生之可能性,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曾經定過應執行刑之折算比例,就所宣告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定其應執行之刑及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附表:受刑人林進旺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4款、第6款之竊取貴重木罪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4款、第6款之竊取貴重木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2月,併科新臺幣480萬元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新臺幣113萬3千9百元犯罪日期104年11月7日104年5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第7566、8043、8198、8199、8200、8315號,105年度偵字第39、575號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第4937號、第4938號、105年度偵字第1782、1981、2385、2386、2433、2769、2779、2983、3048、3395、408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南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5年上訴字第971號108年上訴字第530號判決日期107年3月7日108年10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7年台上字第4029號109年台上字第191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2月27日109年2月13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255號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16號(編號2至13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600萬元)附表:受刑人林進旺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4罪名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4款、第6款之竊取貴重木罪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4款、第6款之竊取貴重木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新臺幣113萬3千9百元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新臺幣113萬3千9百元犯罪日期104年6月9日104年6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第4937號、第4938號、105年度偵字第1782、1981、2385、2386、2433、2769、2779、2983、3048、3395、4080號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第4937號、第4938號、105年度偵字第1782、1981、2385、2386、2433、2769、2779、2983、3048、3395、408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8年上訴字第530號108年上訴字第530號判決日期108年10月23日108年10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台上字第191號109年台上字第191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2月13日109年2月13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16號(編號2至13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600萬元)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16號(編號2至13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600萬元)附表:受刑人林進旺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56罪名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4款、第6款之竊取貴重木罪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4款、第6款之竊取貴重木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新臺幣113萬3千9百元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新臺幣113萬3千9百元犯罪日期104年6月18日104年6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第4937號、第4938號、105年度偵字第1782、1981、2385、2386、2433、2769、2779、2983、3048、3395、4080號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第4937號、第4938號、105年度偵字第1782、1981、2385、2386、2433、2769、2779、2983、3048、3395、408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8年上訴字第530號108年上訴字第530號判決日期108年10月23日108年10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台上字第191號109年台上字第191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2月13日109年2月13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16號(編號2至13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600萬元)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16號(編號2至13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600萬元)附表:受刑人林進旺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罪名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4款、第6款之竊取貴重木罪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4款、第6款之竊取貴重木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新臺幣113萬3千9百元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新臺幣113萬3千9百元犯罪日期104年7月30日104年7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第4937號、第4938號、105年度偵字第1782、1981、2385、2386、2433、2769、2779、2983、3048、3395、4080號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第4937號、第4938號、105年度偵字第1782、1981、2385、2386、2433、2769、2779、2983、3048、3395、408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8年上訴字第530號108年上訴字第530號判決日期108年10月23日108年10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台上字第191號109年台上字第191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2月13日109年2月13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16號(編號2至13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600萬元)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16號(編號2至13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600萬元)附表:受刑人林進旺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910罪名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4款、第6款之竊取貴重木罪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4款、第6款之竊取貴重木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新臺幣113萬3千9百元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新臺幣113萬3千9百元犯罪日期104年8月2日104年9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第4937號、第4938號、105年度偵字第1782、1981、2385、2386、2433、2769、2779、2983、3048、3395、4080號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第4937號、第4938號、105年度偵字第1782、1981、2385、2386、2433、2769、2779、2983、3048、3395、408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8年上訴字第530號108年上訴字第530號判決日期108年10月23日108年10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台上字第191號109年台上字第191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2月13日109年2月13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16號(編號2至13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600萬元)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16號(編號2至13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600萬元)附表:受刑人林進旺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112罪名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4款、第6款之竊取貴重木罪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4款、第6款之竊取貴重木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新臺幣138萬3千8百元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新臺幣138萬3千8百元犯罪日期104年8月26日104年9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第4937號、第4938號、105年度偵字第1782、1981、2385、2386、2433、2769、2779、2983、3048、3395、4080號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第4937號、第4938號、105年度偵字第1782、1981、2385、2386、2433、2769、2779、2983、3048、3395、408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8年上訴字第530號108年上訴字第530號判決日期108年10月23日108年10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台上字第191號109年台上字第191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2月13日109年2月13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16號(編號2至13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600萬元)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16號(編號2至13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600萬元)附表:受刑人林進旺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3罪名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4款、第6款之竊取貴重木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新臺幣56萬6千1百元犯罪日期104年9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第4937號、第4938號、105年度偵字第1782、1981、2385、2386、2433、2769、2779、2983、3048、3395、408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08年上訴字第530號判決日期108年10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台上字第191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2月13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16號(編號2至13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6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