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侵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侵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侵訴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緯豪(原名洪維陽,民國108年3月14日更名)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少連偵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0八年六月四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由
一、按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指定期日行訴訟程序者,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但訴訟關係人在場或本法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3條、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8年5月9日下午4時宣判;因本案書類製作較為繁複,致無法如期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耗費及當事人之奔波勞頓,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周霙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書記官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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