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48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凱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凱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凱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1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8年6月21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受刑人於108年5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73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4月確定;(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9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受刑人於108年5月11日送監執行,並接續執行上開(一)、(二)部分之刑。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03340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
109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03342號函暨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7至8頁、第29至34頁)。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哲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博騰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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