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侵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侵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侵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書維選任辯護人張子特律師選任辯護人 呂秋 𧽚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1月20日107年度侵訴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6年度調偵字第142號、第143號、第14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有明文規定。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107年度侵訴字第12號刑事判決書,業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由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本人收受,而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屆滿前即107年12月5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遂於108年1月16日發函通知命上訴人於該通知書送達後5日內補正,分別向上訴人之指定送達地址「基隆市○○區○○街○○巷○○號2樓」、戶籍地「基隆市○○區○○街○○巷○○號3樓」付郵寄送結果,郵務人員於108年2月23日、108年4月3日均將上開通知書寄存送達於上開住居所之警察機關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忠二路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已逾補正期間,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顯已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陳怡安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書記官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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