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272號聲請人 湯雲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湯鎮國 於民國108年2月12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鄉○○村○鄰○○街○○號,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始得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6條第5項亦定有明文。次按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於108年2月12日死亡,被繼承人生前育有兩名子女 湯皓焜 、 湯皓毅 ,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姐等情,有聲請人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考。雖被繼承人之子湯皓毅已具狀就被繼承人之遺產聲請拋棄繼承權,並經本院以108年度司繼字第195號准予備查在案,惟被繼承人之子湯皓焜就被繼承人之遺產已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繼字第181號裁定准許,是被繼承人之子湯皓焜仍係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則屬次順序之繼承人即聲請人之繼承權顯尚未發生無疑。是聲請人自無拋棄繼承之權利可言,故其所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32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