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秀卿 律師
林世芬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乙○○○等十五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元叁萬柒仟伍佰,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萬零柒仟貳佰肆拾玖元,折合銀元叁佰柒拾萬零貳仟肆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萬柒仟零貳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零柒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叁萬柒仟伍佰元,尚欠新台幣柒萬叁仟伍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信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吳美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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